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夫妻儿子生日当天要离婚 法官:有违社会风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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亚心网讯 (记者李萍通讯员张柏萍)都说孩子是爱情的结晶,可有这么一对夫妻却选择在孩子生日当天上法院离婚。

5月31日,记者从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了解到这起离婚案。

据办案法官张柏萍介绍,这对夫妻是80后,石河子市人,两人育有一个两岁的儿子。今年3月10日,女方赵某以“感情破裂”为由,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起诉,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。法院按照程序,将这起案件排在4月28日开庭,并将开庭日期分别通知了原告、被告。

眼见开庭在即,李某因有重要的工作要去外地出差,希望法院能延期开庭,法院最终认定他有不能出庭的正当理由,遂将庭审日期延至5月8日。

然而5月5日一早,夫妻两人一起来到法院找到法官,请求法院立即开庭审理。他们说,彼此都同意离婚,好不容易凑到大家都有时间,而且对儿子的抚养问题及家庭财产分割都达成了一致。

考虑到两人着急离婚,承办法官查看了当天上午的开庭情况,从便民角度出发,法院立即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。

审理中,法官了解到,两人于2011年自由恋爱,于2014年结婚,并于2015年5月5日生育一个儿子,两人提前上法院离婚的日期刚好是孩子的两岁生日。对于离婚的理由,即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的说法,原告女方说不出具体的事实,男方也说不出具体事实。男方说,他同意离婚的理由是,因为女方要求离婚,所以同意离婚。

承办法官张柏萍说,依据我国《婚姻法》,对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,法院在审理过程中,虽然另一方同意离婚,但是对双方感情破裂的事实,原被告仍然应当举证,否则法院不准予离婚。法官在审理这起案件中发现,虽然双方都同意离婚,但与一般上法院离婚的夫妻有所不同的是,这对夫妻对曾经的恋爱史都记得非常清楚,但对于“感情已经破裂”却拿不出有力的证据。依据我国法律,原、被告均未举证证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,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情形,而且,双方在儿子生日当天离婚有违社会善良风俗,今后势必会对孩子造成心理伤害。据此,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不宜准予离婚。

对于这起案件,法院鉴于双方夫妻感情基础良好,已有了孩子,婚后双方均没有伤害夫妻感情的过激行为,告诫双方慎重考虑婚姻问题。

经过承办法官耐心劝解,原告申请撤诉,目前,双方均未起诉离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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